工厂搬迁,员工安顿问题
永康律师事务所
2025-04-10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条,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不得超过每月三十六小时。对于涉及到员工安顿的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百零四条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按照《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;逾期仍不缴纳的,予以行政处罚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条,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,但不得超过每月三十六小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二百零四条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按照《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;逾期仍不缴纳的,予以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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